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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邓某排除妨害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98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律师。被告邓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某50元,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50元。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