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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享盛宾馆有限公司与刘英、王益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享盛宾馆有限公司,刘英,王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享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玲,经理。被执行人:刘英,居民。被执行人:王益群,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市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享盛宾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英、王益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英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园原6号楼(现13号楼)东3单元6层西户(产权证号:24×××)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衍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