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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与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212号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德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正,系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钱华南,系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质保部部长。被告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66.00元,由原告常州东申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