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凤鸣与赵志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鸣,赵志习,卜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民初174号原告赵凤鸣。委托代理人赵华平。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赵志习,成年。第三人卜源。原告赵凤鸣与被告赵志习涉及第三人卜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鸣的委托代理人赵华平、马印朋,第三人卜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志习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凤鸣诉称,我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在被告经营的胡家庄铁矿2区7号井打工,第三人卜源系被告雇佣的会计,经第三人确认被告至今仍欠我15000元工资,经多次讨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志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第三人卜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没有其他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原告赵凤鸣经人介绍到被告赵志习经营的河北省赞皇县胡家庄铁矿2区7号井打工,一起打工的还有工人赵华平、游光耀、章玉强、吴永全、姚孝应等人,第三人卜源受被告赵志习雇佣负责财务事宜;原告赵凤鸣等矿工的工资以每天出产的矿石量计算,经第三人卜源结算各工人的工资分别为:赵华平13000元、游光耀15000元、吴永全16000元、赵凤鸣15000元、章玉强13000元、姚孝应7000元,以上工人工资被告赵志习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原告与第三人陈述一致,并有2014年5月12日“2013年赵志习矿工程(2区7号)”核算清单及2015年12月14日工人工资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凤鸣及其他五工人(赵华平、游光耀、章玉强、姚孝应、吴永全)与被告赵志习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赵凤鸣等工人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经被告赵志习雇佣的会计卜源(第三人)核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15000元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志习给付原告赵凤鸣劳务报酬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赵志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彦廷审 判 员 李静萱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静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