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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宗义等与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义,姜学文,冯建梅,段忠,王利生,蒿文,纪仁安,陈振国,张明绪,赵建忠,赵香玉,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保3号申请人:宗义,男,7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姜学文,男,6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冯建梅,女,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段忠,男,6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王利生,男,4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蒿文,男,55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纪仁安,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陈振国,男,6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张明绪,男,7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赵建忠,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赵香玉,女,7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某路以东、某某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靳万全,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宗义、姜学文、冯建梅、段忠、王利生、蒿文、纪仁安、陈振国、张明绪、赵建忠、赵香玉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某某路以东、某某街以南的某某营业楼101-701七套房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为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某某路以东、某某街以南的某某营业楼101-701号七套房产档案。产权号为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号、第1360116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