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贝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3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藉山镇藉山路,。被执行人贝春林,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藉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贝春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贝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贝春林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藉山镇陵阳西路祥生花园8幢1单元602室房屋(房地权证号南陵县字第20081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