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第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第1331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