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民初字第027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李小虎,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朱春娣,李俊,常熟市世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758-1号原告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法定代表人岳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501室。负责人刘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寅静,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任阳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虎。第三人李小虎。第三人朱春娣。第三人李俊。第三人常熟市世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及第三人苏州致富饲料有限公司、李小虎、朱春娣、李俊、常熟市世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61元,由原告常熟市阳硕无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殷荣冠人民陪审员  任家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