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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彭传华、闫荣亮等与汪永生、汪永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传华,闫荣亮,闫莉,汪永生,汪永地,蔡守虎,彭国富,张传贤,叶劲松,张传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349号原告:彭传华,农民。原告:闫荣亮,农民。原告:闫莉,农民。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永生,农民。被告:汪永地,农民。被告:蔡守虎,农民。被告:彭国富,农民。被告:张传贤,农民。被告:叶劲松,农民。被告:张传思,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了原告闫荣亮、闫莉、彭传华与被告汪永生、汪永地、蔡守虎、彭国富、张传贤、叶劲松、张传思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江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