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33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庭容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