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33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沿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庭容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