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复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陈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宇,马金传,张小娣,陈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复61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陈浩宇,男,汉族,1996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林红燕,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金传,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生,江苏××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娣,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中××证券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由文,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生,无业。申请复议人陈浩宇因马金传申请执行张小娣、陈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陈浩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浩宇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浩宇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