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郝建东与王进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东,王进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613号原告郝建东,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王进财,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平罗县。原告郝建东与被告王进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学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东,被告王进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由原告给被告装修住房,约定装修款为30000元。原告按约装修并完工,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5000元装修尾款。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装修款5000元、利息损失600元、讨债成本400元,合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装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此造成的后果由原告自负,不该再支付原告装修款,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装修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对装修事项进行了约定及被告欠原告装修费5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电话录音1份,以证明门的裂缝是正常现象。经质证,被告有异议。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照片1组,以证明房屋门框、窗口、隔断有裂缝,壁纸起皮,原告做工粗糙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照片有异议。经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缺乏真实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照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装修位于丽都嘉园小区16-2-501室的住房,总装修款为30000元,合同中对装修内容、工程要求、付款方式也进行了约定。原告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装修费25000元,被告入住后发现房屋门框、窗口、隔断有裂缝,壁纸起皮,与原告交涉未果,被告便一直未支付装修尾款5000元,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全额支付装修款,但由于原告的装修工程明显存在瑕疵,应减少被告应支付的装修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2000元;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600元及相关成本4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进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郝建东装修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郝建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进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浦化熠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