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明传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16号罪犯王明传,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明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王明传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王明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4分。罪犯王明传户籍所在地的巴马县燕洞乡同合村村民委员会、巴马县燕洞乡司法所、巴马县燕洞乡人民政府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明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