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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夏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夏雄,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夏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夏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夏雄在鲤城区金桥酒店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助力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301县道往常泰街道方向行驶,行至301县道与池峰路交叉口路段时,追尾碰撞黄某驾驶的闽C×××××号出租车,致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损。黄某报警后,被告人陈夏雄当场被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夏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26.7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夏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夏雄赔偿黄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告人陈夏雄驾驶的无牌号二轮助力车属机动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夏雄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夏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夏雄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夏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夏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夏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夏雄已赔偿对方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归案后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缴纳于公安机关的保证金人民币一千元,可用于折抵罚金刑;对被告人陈夏雄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夏雄无前科劣迹,此次醉酒驾驶致其本人受伤,自事故发生至被立案期间已近二年,未再发生其他违法行为,已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夏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元,剩余1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晶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