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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第475号原告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如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被告父亲去世,暂时不适宜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齐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