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杜纯纯与刘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纯纯,刘连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933号原告杜纯纯,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连环,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纯纯诉被告刘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纯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纯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382.5元。审判长 王培祥审判员 陈宝莲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