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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杜纯纯与刘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纯纯,刘连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933号原告杜纯纯,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连环,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纯纯诉被告刘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纯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纯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382.5元。审判长  王培祥审判员  陈宝莲审判员  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