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卢海峰与周凤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峰,周凤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82号原告卢海峰,现住科右中旗。被告周凤义,现住科右中旗。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海峰诉被告周凤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卢海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