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与陈伟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陈伟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邓文,局长。被执行人:陈伟力(珠海市香洲粤香村面家的经营者),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67号行政裁定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伟力(珠海市香洲粤香村面家的经营者)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5002号33栋501房;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16年4月日起至2019年4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