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锡明与张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明,张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215号原告:张锡明。被告:张国卫。原告张锡明诉被告张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锡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张国卫因投标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若逾期,则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息30%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锡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被告张国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