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682号原告: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