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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682号原告: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