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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清江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江,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3民初700号原告:王清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王建,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告王清江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清江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128元(20000元6.8‰23个月=3128元),合计23128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询问被告时,被告辩称:借条是被告打的,借条上的签字也是被告签的。该借款用于做生意,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同意还钱,但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双方没有算账,故要求待原、被告算完帐之后再偿还这笔借款。原告王清江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4日的借条1份,金额20000元,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被告王建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询问被告王建,被告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王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14日,被告王建向原告王清江借款20000元,由被告王建向原告王清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清江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王建2014.3.14号”。被告王建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王清江向被告王建提供借款20000元,被告王建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王清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王建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王清江要求被告王建成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清江主张的利息2070元(3128元(20000元6.8‰23个月,自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还款时间又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清江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清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277.8元,由被告王建承担,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王清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尔那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