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李志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恒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贺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恒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