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威尔斯陶瓷洁具点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威尔斯陶瓷洁具店,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796号原告:奇台县威尔斯陶瓷洁具店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5600105619经营者:黄成武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汇通商贸城被告:李明,男,汉族,现年约55岁,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威尔斯陶瓷洁具店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奇台县威尔斯陶瓷洁具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威尔斯陶瓷洁具店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威尔斯陶瓷洁具店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