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6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刘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刘某甲,男,现年40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