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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隋军燕与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军燕,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417号原告隋军燕,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志业,居民。被告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396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宝,经理。原告隋军燕与被告荣成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隋军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军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隋军燕负担。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