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路。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新集镇南巨家峪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安靖,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使用地为迁西县华林园小区,合同的履行地在迁西县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的履行地在迁西县境内且原告在迁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中载有《页岩烧结多孔砖购销合同》,供方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需方加盖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林园小区项目部印章。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可在供方法律部门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供方所在地为迁西县,故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合同,华林园小区施工负责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上诉人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并依法裁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