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6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庐山东路1089号2楼。法定代表人:单素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胡峰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峰的起诉。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