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夏秀丽与潘华胜、张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丽,潘华胜,张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19号原告夏秀丽,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潘华胜,男,住正阳县。被告张玉霞,女,住址同上,系被告潘华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丽诉被告潘华胜、张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华胜、张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秀丽撤回对被告潘华胜、张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夏秀丽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