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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合、齐红文、马振华、袁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合,齐红文,马振华,袁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707号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大阳乡大阳西队(东二环1223号)。法定代表人芦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合,男,汉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齐红文,女,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马振华,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袁旭东,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合、齐红文、马振华、袁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8元,减半收取6014元,由原告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斌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