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宽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宽朝,高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8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宽朝,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高教菊,女,住址同上,系黄宽朝妻子。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黄宽朝、高教菊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06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广卫计(执通)字(2016)第06006号行政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06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计征字(2015)第06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正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