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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43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功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