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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饶昌敏、林国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昌敏,林国金,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饶昌敏,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林国金,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86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2509-0。法定代表人林国金。申请执行人饶昌敏与被执行人林国金、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饶昌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国金、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国金、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饶昌敏以被执行人林国金、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饶昌敏以被执行人林国金、台州聚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0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