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宁与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缪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50号原告:陈宁,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林,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