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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宁与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缪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50号原告:陈宁,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林,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