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小香、姚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香,姚振祥,余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香。被执行人姚振祥。被执行人余建云。申请执行人徐小香与被执行人姚振祥、余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1日,徐小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姚振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余建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2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子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