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文正与蔡逢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正,蔡逢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93号原告胡文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逢楼,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正诉被告蔡逢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胡文正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