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熊许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熊许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233号原告王德文,农民。被告熊许云。原告王德文与被告熊许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文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许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文撤回对被告熊许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