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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熊许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熊许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233号原告王德文,农民。被告熊许云。原告王德文与被告熊许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文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许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文撤回对被告熊许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