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国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湘、蔡园借贷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良,欧湘,蔡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31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良。被执行人欧湘。被执行人蔡园。申请执行人郑国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湘、蔡园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湘、蔡园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湘、蔡园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