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先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嘉溢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先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嘉溢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1民初105号原告:广州先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易成生。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嘉溢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路微。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先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嘉溢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先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