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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一秀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兴远华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一秀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兴远华泰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55号原告沈阳一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4号(省国防科工办招待所219室)。法定代表人张巨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兴远华泰超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5号。经营者程兴振,系该超市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书霞、黄立,系该超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一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兴远华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致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