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兴隆与尹志杰、杜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兴隆,尹志杰,杜丽娟,尹根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16号申请人许兴隆。被申请人尹志杰。被申请人杜丽娟。被申请人尹根义。申请人许兴隆因与被申请人尹志杰、杜丽娟、尹根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志杰、杜丽娟、尹根义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