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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唐学义与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宜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义,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宜龙,丁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330号原告唐学义。委托代理人丁义青。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标。被告黄宜龙。被告丁海军。委托代理人吴体实。原告唐学义诉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宜龙、丁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学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义青、被告丁海军委托代理人吴体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宜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连带支付劳务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宿城区某工程二期一标段工程,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丁海军,被告丁海军再将工程转包给黄宜龙。原告在该工程中受雇于黄宜龙从事技术管理工作,被告黄宜龙出具证明一张,载明下欠唐学义工资30000元,原告自认丁海军给付原告15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黄宜龙,二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黄宜龙出具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黄宜龙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黄宜龙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务合同中雇员的劳务报酬应由雇主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丁海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学义15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丁海军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180元,共计268元,由被告黄宜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雨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