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传合与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村民委员会、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合,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村民委员会,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11号原告:韩传合。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第四村民小组。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素景(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合与被告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村民委员会、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米滩村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传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传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传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韩传合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