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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与李占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李占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那日松镇。法定代表人赵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海,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工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上诉人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塔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斯代理审判员  张剑光代理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昺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