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森宝与江建军、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宝,江建军,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086号原告:王森宝。被告:江建军。被告:雷春。原告王森宝与被告江建军、雷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被告江建军的身份信息有误,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森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