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雍苹与郭俊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雍苹,郭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于雍苹,女,汉族,1949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郭俊英,女,回族,1954年8月13日生。于雍苹申请执行郭俊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郭俊英退还原告于雍苹医疗费13350元,案件受理费134元)。被执行人郭俊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雍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02.2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俊英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3586.2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