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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4民初264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寿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