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4民初264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某,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寿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