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爱生与李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生,李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生。被执行人李云生。吴爱生与李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李云生结欠吴爱生货款58万元,该款由李云生于2014年4月和11月底前各给付吴爱生3万元和6万元;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1月、4月和11月底前各给付吴爱生3万元、3万元和6万元;并于2018年1月、4月和11月底前各给付吴爱生3万元、3万元和7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4元由李云生负担,并于2014年4月底前直接给付吴爱生。后被执行人李云生分期共计向申请执行人吴爱生支付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云生尚结欠申请执行人吴爱生货款53万元及诉讼费5374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余款475374元由被执行人自2016年5月开始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以上款项均由被执行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13)。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执行费23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国露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