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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建明与王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明,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谭建明,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王富(别名王福成、王小五),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建明与被执行人王富(别名王福成、王小五)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刑初字第12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富(别名王福成、王小五)应赔偿8921.8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贵州省纳雍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委托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发函催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谭建明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限期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