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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滁州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484号原告(反诉被告):滁州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凯迪建材厂综合办公楼1楼。法定代表人: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如,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惠园大厦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蔡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平,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滁州市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