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471号 罗河山与刘永好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河山,刘永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罗河山,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住福建省云霄县马铺乡。被告刘永好,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河山与被告刘永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河山于2016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河山与被告刘永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河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河山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米 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